在測量管理體系、質量保證體系認證過程中,審核人員會經常遇到如何區別計量器具的檢定和測量設備的校準,計量檢定證書和校準證書的有效性有何不同的問題。
檢定的定義
1.檢定是指查明和確認計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它包括檢查、加標記和/或出具檢定證書。JJF1001-2011《通用計量名詞術語及定義》9.17款;
2.為評定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確定其是否合格所進行的全部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
計量檢定的分類
根據《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計量檢定可以分為強制檢定和依法檢定兩種。
校準的含義
JJF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4.10款:在規定條件下的一組操作,其首先是確定由測量標準提供的量值與相應示值之間的關系,第二步則是用此信息確定有示值獲得測量結果的關系,這里測量標準提供的量值與相應示值都具有測量不確定度。
JJF1001-1998《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9.17款:是指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所指示的量值,或實物量具或參考物質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由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的一組操作。
注:(1)校準結果既可以給出被測量的示值,又可確定示值的修正。(2)校準也可確定其他計量性能,如影響量的作用。(3)校準結果可以記錄在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中。
計量檢定證書的有效性
凡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且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使用者都必須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計量檢定,合格方可使用,檢定證書應在有效期內。
凡是有關法律或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必須計量檢定合格才能使用,且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內的計量器具,企業可以自行計量檢定合格使用或送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使用,檢定證書也應在有效期內。
以上計量檢定機構檢定項目必須在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授權的具體項目之內方可有效。
計量校準證書、報告有效性的確認
計量校準證書、報告的有效性,主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或合同的規定以及企業生產加工檢測過程的具體技術要求來確認。
校準證書有效性計量確認的準則:經過校準的計量器具或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應滿足實際使用的計量要求。如測量范圍、準確度等級、最大允許誤差、靈敏度、鑒別力、穩定性、測量不確定度等。其中最大允許誤差、測量不確定度通常應是被測對象的1/5至1/10,至少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