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發展背景來看,我國大型石油化工企業主要有裝置規模大、工藝流程長、生產連續性強和物料危險性高等特點。這樣的大型石油化工企業造成的火災爆炸幾率更高,容易出現突發性事故,帶來巨大的生命和財產損失。
為了切實保障石油化工行業的安全,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包括《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2011年12月1日實施),《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2013年9月18日實施),《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泄漏管理的指導意見》(2014年8月29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12月1日實施)和《關于加強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的指導意見》等等。
從2016年1月1日起,大型和外商獨資合資等具備條件的化工企業新建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和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要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設計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安全儀表系統。2018年1月1日,所有新建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和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要設計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儀表系統。其他新建化工裝置、危險化學品存儲設施安全儀表系統。從2020年1月1日起,應執行功能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設計符合要求的安全儀表系統。因此,化工企業的安全系統顯得尤為重要,甚至關系到企業未來的發展。
為此,科技工作者們專門研發了一種集檢測、控制和報警于一體的GDS系統(Gas Detection System)。一套完整的GDS系統主要具備以下幾種功能:為檢測器及其附件供電、接收報警信號并觸發聲光報警、開關量輸出、檢測和記錄功能等。
但從目前的發展狀況看,將GDS系統引入安全儀表系統還存在一定爭議,但也彰顯了GDS系統的重要性并對其進行嚴格規定,明確要求其獨立于過程控制系統。此外,GDS系統更多用于警示,不具備安全儀表功能(當參與控制與減災時,必須按照安全儀表系統的全生命周期進行管理)。要想推廣GDS系統在石油化工企業的使用,還需經過HAZOP分析、LOPA分析,確定安全儀表功能(SIF)和安全完整性等級(SIL)。系統同樣需要選用具備SIL等級認證的現場檢測器和控制器。
為了適應大型石油化工裝置安全、健康和環保的管理理念,GDS系統和FAS系統組成的一體化FGDS系統具備更高等級的安全功能。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新一代的FGDS系統將會成為大型石油化工企業監測、預防、減災和控制的重要手段。